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按照简单到复杂,分为简案快审和繁案精审两种类别。
第一节 轻刑快审
第二条 轻刑快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过程应当遵守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对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轻刑快审: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快审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办理: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于二日内指定审判人员办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轻刑快审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决定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轻刑快审程序适用条件,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的,可以决定不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辩护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前应当重点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被告人具结书,开庭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以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相对集中开庭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并可以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议,或者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者发现案件不符合轻刑快审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节 繁案精审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繁案精审的方式审理:
(一)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案件争议点较多;
(二)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
(三)扫黑除恶案件;
(四)具有重大信访风险或舆论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六)可能需要提高审级的案件;
(七)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案件繁简分流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初查,并将分类结果上报分管庭长。如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已经分类的案件类型符合其他种类案件的构成要件,更适宜转化为其他案件类型,经刑事庭庭长批准,可以转化为相应难度案件类型审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5: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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