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操作规程
(简易程序)
一、法庭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准备工作。
书记员:(起立后)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像,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的,根据严重程度,将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书记员:现在,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书记员:请公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入庭。(待坐好后)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均已核实完毕,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审判长进行宣布开庭、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等准备工作。
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坐下后,敲法槌)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XXX到庭。(多被告人的,一同宣布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XXX,开庭前书记员向你核对的你的年龄、出生地址、民族、住址、职业等身份情况,以及前科、劣迹情况和拘留、逮捕时间是否属实?(审判长根据情况可以简要说明一下核实后的身份情况的具体内容)如有出入的地方,你可以当庭提出更正意见。
被告人:情况属实(或提出更正意见,书记员记录在案)。
(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逐一询问。)
(单位犯罪时:应查明被告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处、是否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学校或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到场旁听并参与教育工作;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代表细微在辩护人台靠近旁听席一侧)
审判长: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与书记员核实的是否一致?是否有更正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XXX,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是否收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什么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20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收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辩护人:收到。
审判长:(检察机关建议、本院拟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同意。(如不同意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如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具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也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者不公开,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或者合并)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被告人XXX(姓名)XXX(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或法定代理人XXX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长:本案由XXX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XXX记录。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XXX(姓名)出庭支持公诉。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担任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人)XXX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身份的宣布相应事项)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受被告人(亲属)XXX委托(或受本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担任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身份的宣布相应事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同意XXX律师为你辩护?
(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拒绝两次后,只能自行辩护。但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只能拒绝一次。)
本案鉴定人(或有专门知识的人)是XXX(单位)XXX(职务或职称)XXX(姓名)。
XXX(单位)XXX(姓名)出庭担任XX(语种)翻译。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所谓回避也就是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员、书记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翻译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等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其不参加本案的审理。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长:被告人XXX,是否有申请回避的请求?(分别询问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有申请回避的,应问明理由,理由成立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此时休庭研究理由及证据是否成立,成立的汇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合议庭研究后,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开庭决定驳回申请;如申请人当庭提出复议,应宣布休庭。如不属于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除享有上述权利以外,被告人还可以自行辩护,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最后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享有如下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请求调解、撤诉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查阅本案开庭或询问笔录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循下列法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长: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待退庭后)
审判长:法庭的各项准备活动结束,公诉人和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的准备活动是否有意见?
控辩双方:没有意见。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一)对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XXX,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送达给你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XXX是否需要对指控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属实(或简单陈述)。
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有发问。
控辩双方:有或没有发问。
[多被告人的,应当单独分别讯问,将其他被告人带出法庭。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审判长:被告人XXX,下面法庭就有关问题向你讯问。
审判长:由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要说明证据名称和所证事实即可。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控辩双方:(出示证据)。
审判长:控辩双方可以就有异议的证据直接质证或辩论。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补充证据或作出说明,必要的,可以休庭调查核实。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记录在案]
审判长:被告人XXX(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专美知识的人出庭?
控辩双方:是否申请。
[控辩双方提出上述申请,应提示其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由书记员记录在案,无法当庭决定的,告知其在庭后合议过程中作出并告知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决定结果。]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刑事部分调查结束。由于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下面法庭依法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阐述意见)
审判长:由双方向法庭提供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
被告人:本案刑事部分、民事部分的事实及证据均已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应当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各自的请求或主张,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法律的具体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在质证阶段已经就焦点问题发表过辩论意见的,不需重复,仅需对新的辩论意见进行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长:由被告人XXX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由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
(刑事部分辩论完后)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发言。
(辩论意见阐述清楚后)
审判长:法庭已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有关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审判长: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同意调解的,当庭调解;不同意调解的,不在庭上调解]
[庭外和解的,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五、最后陈述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XXX做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中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辩解,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
被告人:(陈述意见)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应询问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等在休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
【休庭后由书记员与控辩双方办理】
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
六、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继续开庭。
【宣告判决,包括未成年人,一律公开进行】
【按开庭前的值庭法警、检察员等顺序宣布入庭】
审判长: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
:对被告人XXX(姓名)XXX(案由)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宣判。(审判长站起)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宣判认定事实、;理由、适用法律的依据和判决结果)。
审判长: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当即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5:19:44
访问次数: